(2017)冀11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葛志延尹志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志廷,尹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80号申请人:葛志廷,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联系被执行人:尹志国,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联系葛志廷申请尹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志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