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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金环与张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环,张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91号申请人刘金环,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张跃华,住梨树县,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张东生,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行政区域划分,案件指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张东生给付赔偿款25813.11元,诉讼费872.90元,执行费287元。合计人民币269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款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东生一次性给付壹万玖仟元,余款797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