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9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宇婷与刘霄、肖钱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婷,刘霄,肖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94号之六申请人:张宇婷,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车忠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霄,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肖钱秀,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人张宇婷与被执行人刘霄、肖钱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1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宇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18000余元,并于2017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肖钱秀所有的房产雅安市雨城区小北街**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现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宇婷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霄、肖钱秀尚欠原告张宇婷借款本金人民币185762.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因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经申请人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时效计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被执行人刘霄、肖钱秀尚欠原告张宇婷借款本金人民币185762.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金额扣除。二、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13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