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雪冰季常艳与王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常艳,刘雪冰,王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824号原告:季常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刘雪冰,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季常艳,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王宇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原告季常艳、刘雪冰与被告王宇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常艳、刘雪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宇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常艳、刘雪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按月利息1.5%的标准支付利息54,145.00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时);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7日,被告王宇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月利息1.5%的标准,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并出具欠据,承诺6个月以后按时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被告王宇顺未到庭答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王宇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月利1.5分的标准,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并出具欠据,承诺6个月以后按时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季常艳、刘雪冰当庭陈述、王宇顺给季常艳、刘雪冰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被告王宇顺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举证的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宇顺应当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宇顺欠原告季常艳、刘雪冰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元,利息54,145.00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184,1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清。二、利息以借款1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王宇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立峰审判员 刘希众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