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和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45号原告: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94号。经营者:陈勇,男,汉族,个体户,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57号原告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于2017年6月26日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1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西宁城西杰悦通风产品经营部。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翔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