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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赵春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赵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春辉,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赵春辉犯盗窃罪,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赵春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春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现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春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