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苗杰、梁福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苗杰,梁福利,高沙沙,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50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闵令民,行长。被告:苗杰。被告:梁福利。被告:高沙沙。被告: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繁栋,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苗杰、梁福利、高沙沙、潍坊捷路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财产保全费1489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