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会光与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光,张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29号原告:王会光,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住本市。被告:张智慧,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光诉被告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