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会光与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光,张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29号原告:王会光,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住本市。被告:张智慧,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光诉被告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晓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