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其香与申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其香,申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341号原告:杨其香,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富、徐丹,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忠华,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其香与被告申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其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其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其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18862.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7日19时左右,申忠华驾驶苏D×××××号牌小型轿车与杨其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坛区华城路与月荷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致杨其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其香至金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31天,医疗费为22236.89元。杨其香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该事故交警认定申忠华承担全部责任,杨其香没有责任。苏D×××××号牌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申忠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申忠华在本院的询问笔录中述称,事故发生时是借用李志洪的车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医疗费要求按照总额的10%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申忠华肇事后逃逸,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请求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杨其香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5月7日19时11分,申忠华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金坛区华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月荷路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遇杨其香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电动自行车前部与轿车右后部相撞,致杨其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忠华驾车逃逸。该事故交警认定申忠华承担全部责任,杨其香无责。2.事故发生当天,杨其香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多发软组织伤,2016年5月10日进行左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6年5月26日出院。杨其香2016年9月5日再次至金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6日进行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切开取出内固定术,2016年9月16日出院。杨其香共花去医疗费22236.9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李志洪垫付医疗费2000元,李志洪认可该2000元系替申忠华垫付。杨其香的伤情经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申忠华、杨其香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其香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法医学评定。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其香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杨其香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杨其香支付鉴定费2520元。杨其香提供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对该份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应当认定杨其香系该公司职工。该证明载明杨其香的月工资为4300元,另外杨其香提供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工资表三份,证明其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月工资为4300元/月。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工资4300元/月,请求法院核实完税情况。对此,本院认为,杨其香提供的三份工资表中,有两份工资表均为2016年2月份工资表,制作时间均为2016年3月10日,但是杨其香其中一张工资表为680元、一张工资表为4100元,该两张系同月工资表,但工资明显不一致,且与证明载明的工资4300元/月有较大矛盾,故对杨其香主张其月工资为4300元/月,本院不予采信。3.苏D×××××号小型轿车登记在李志洪名下,事故发生时,申忠华系借用该车,申忠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苏D×××××号小型轿车由李志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保险公司向本庭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正本)第二页李志洪在投保人处签名,该处内容载明保险公司免责内容已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该商业险保险单后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其香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院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赔偿主体。申忠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其香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杨其香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申忠华驾车逃逸。驾车逃逸系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对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保险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后,商业险即可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提示义务,由投保人李志洪允许的驾驶人申忠华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当免赔。杨其香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应由申忠华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杨其香系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职工,结合杨其香的年龄及工作情况,本院酌定其工资按照3000元/月计算。车损。杨其香主张车损,未提供车损具体金额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起事故造成杨其香的损失为122562.9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5946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95946元[含护理费42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400元])。余款16616.9元,由申忠华负责赔偿。申忠华已经给付2000元,还应给付14616.9元。保险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还应给付9594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杨其香交通事故损失105946元,已经给付10000元,还应给付959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被告申忠华赔偿原告杨其香交通事故损失16616.9元,已经给付2000元,还应给付146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三、驳回原告杨其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7元,由原告杨其香负担187元、被告申忠华负担2490元。诉讼费原告杨其香已预交,被告申忠华应负担的诉讼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杨其香。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7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刘智代理审判员 王磊人民陪审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瑶附:赔偿目录明细项目标准金额备注医疗费222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0元/天×30天=1500元50元/天为江苏省一般标准。营养费12元/天12元/天×30天=360元期限依据鉴定意见,12元/天为本地标准。护理费70元/天70元/天×60天=4200元期限依据鉴定报告残疾赔偿金37173元37173元×20×0.1=74346元标准依据杨其香主张的2015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2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000元/月3000元/月×4个月=12000元期限依据鉴定意见。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122562.9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