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李银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李银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17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环,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李银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