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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余宏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余宏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91号申请人: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罗涵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23682K(1-1)。法定代表人:韦朝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宏年,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宏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宏年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宏年价值3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某某区钢材深加工X仓库(房地权合产字第110XX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某某区钢材深加工X仓库(房地权合产字第110XXXXXX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余宏年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巅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