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刚与唐胜、蔡吉外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刚,蔡吉外,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刚,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蔡吉外,女,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唐胜,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对被执行人蔡吉外的银行存款15572元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