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世纪明碧进出口有限公司、蒋海川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世纪明碧进出口有限公司,蒋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世纪明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2号办公楼801室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929970035。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章、马艳玲,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海川,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厦门世纪明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蒋海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世纪明碧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世纪明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