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候某领导、组织传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候某某参加由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以上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6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密谋策划,借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名在哈尔滨市成立分公司。以某某公司三大实体产业基地为名,以股权2013年年底上市能翻26倍为诱惑,以每股2元价格发行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权。要求购股权者最低交纳5000元至100万元购买股权,做为不同级别的入门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8个级层:普通会员、VIP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蓝钻会员、至尊会员、董事会员,以购买股权的多少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点,并承诺如果公司无法上市,退还购买股权的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四倍利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利益。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候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达27层,人员达111人,获取非法所得96700元,案发后候某某外逃,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人何某某、白某某等人供述,吉林市某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申请提现金额查询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销售公司股权为名,引诱他人购买股权成为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候某某参加由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以上三人均判刑)于2011年6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密谋策划,借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名在哈尔滨市成立分公司。以某某公司三大实体产业基地为名,以股权2013年年底上市能翻26倍为诱惑,以每股2元价格发行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权。要求购股权者最低交纳5000元至100万元购买股权,做为不同级别的入门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8个级层:普通会员、VIP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蓝钻会员、至尊会员、董事会员,以购买股权的多少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点,并承诺如果公司无法上市,退还购买股权的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四倍利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利益。至2012年2月间,候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达27层,人员达111人,获取非法所得96700元,案发后候某某外逃,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蛟河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载明候某某于2012年7月18日被列为在逃人员。2016年12月30日,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载明候某某的自然情况。3、蛟河市公安局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犯白某某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情况。5、公司申请提现金额查询,载明m03631候某某申请提现金额为7800元;m03001谭某某申请提现金额为88900元。6、吉林市某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载明候某某银卡会员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7层,发展下线会员111人,共申请提现96700元,转入银行卡96700,与蛟河市公安局查明的违法所得96700元相符。7、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候某某投资一个叫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向其借身份证开一张农行卡,用于绑定公司的后台返钱。其出于对候某某的信任就借给他了,他自己办的卡,一直是他用着,卡里的钱都是某某公司给候某某返的钱。8、同案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供述,供认2011年6、7月,白某某说他在深圳的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有实体让其帮他以融资的形式销售股票,筹集资金,其答应帮他运作此事。2011年7月,其把搞网络的何某某约到哈尔滨与白某某见面,白某某提出他的某某重质碳酸钙矿山要买4台设备,缺资金,让帮他筹集资金,何某某说要筹集资金必须像天津盈鑫公司一样以出售原始股权的形式发展人员购买某某公司股权才能筹集来资金,白某某同意后任命其与何某某为某某公司的名义副总,公司不给开资,其二人负责发展人员投资购买某某公司的股权,从中挣到公司的奖金和返利,其与何某某负责各自的团队,是各自团队的最高领导人。其这条线上团队领导有刘某某、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真名候某某)、高某某,除高某某外他们还是公司聘的市场总监,在哈尔滨某某公司负责接待各自团队来公司考察投资的人员,由他们签字后经公司客服部审核到公司财务部报销吃住费用,公司召开团队领导人会议,商定网络事项他们都到会。谭某某的那个点位实际上是王某某,真名叫候某某做的市场。9、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10月,张某某说哈尔滨的某某公司出售原始股,在2013年年底能上市到时原始股能增值,再发展团队做市场发展下线购买某某公司的股权,还能挣到某某公司奖金制度规定的奖金,后来侯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给讲某某公司奖金制度,并带其见公司的副总刘某某,刘某某说其要能带来团队,就在某某公司的网络中给其10万元的空点,让其发展团队挣奖金后按25%给回填进去,填满后某某公司给发正式的股权证,这样其同意与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做某某公司的股权。某某公司的总部在深圳,全称是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哈尔滨,地址在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街63号,董事长是白某某,哈尔滨分公司下设教育部、市场部、财务部和办公室,何某某和刘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副总,负责做市场带团队,唐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副总,高某某任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包装上市,主管行政部。其这条线上有刘某某、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候某某)、高某某,除高某某外他们也都是团队领导人,他们也是某某公司聘的市场总监,也都是各自团队的领导,在哈尔滨的某某公司负责接待各自团队来公司考察投资的人员,由他们签字后经公司的客服部审核,到公司财务部报销吃住费用,另外某某公司召开团队领导人会议,商定网络发展事项他们都到会。10、同案人邱某某供述,供认2012年12月其成为某某公司会员,做某某公司股权,还做市场。白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某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某还给公司的骨干人员、公司新来考察的人员等这些人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何某某、刘某某还是某某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李某某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某是专职讲师,讲公司介绍,同时还做市场发展下线,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真名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真名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以上人员都是市场总监,都有各自发展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他们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11、同案人李某某供述,证实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都是某某公司团队的领导人、市场总监,负责开拓运营市场发展下线人员,他们说某某公司出售原始股,到2013年底上市,上市后每股翻26倍,还向其介绍公司三大实体,目的让其加入某某公司做他们的下线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某某公司执行总裁高某某也向其介绍了某某公司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让其加入公司成为公司一员。白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某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某给公司的骨干人员、来公司考察的人员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如何上市还有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何某某、刘某某还是某某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如何做大做强做好市场这块;柯某某是专职讲师还做市场发展下线给团队讲奖金制度;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真名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真名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是市场总监,他们都发展各自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同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要求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他们支撑着整个公司网络是骨干人员。12、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供认某某公司董事长是白某某,执行总裁是高某某,副总裁是刘某某、何某某和唐某某。在白某某启动的某某公司中,做股权的人有一定业绩,发展下线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才有资格当市场总监,白某某和高某某以公司名义发市场总监证书。公司的市场总监有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柯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妹妹)、梅某某、姓向的男子、邱玉波,其中刘某某和王某某、梅某某和姓向的男的他们是一家的。做市场总监的人在公司主要负责发展人员,做市场开拓,在公司起组织领导作用。13、同案人唐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12月,其到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街63号某某公司考察时,许某某与何某某向其介绍某某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已经托管了,出售股权每股2元,2013年底在加拿大多伦多上市,股权每股翻26倍,并向其讲市场运作模式、推广会员计划、加入某某公司会员的资格和条件、层级、奖金制度,让其做市场发展下线会员能挣奖金制度规定的钱,其与刘莉听柯某某讲的大课后,每人购买了10,000.00元5000股权,许某某给报的单,成为公司会员,同时许某某给其二人每人一个30万元的回填点。经何某某、许某某推荐其与董事长白某某见后,白某某任命其为公司的副总裁,每月给其开3,000.00元的工资,说到时让其进董事会,发股权证。某某公司的董事长是白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由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执行总裁高某某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把公司的骨干人员、来公司考察的人员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如何上市还有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2012年12月28日,公司开大会,董事长白某某任命其与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为公司的副总裁,何某某、刘某某是某某做股权网络第一人,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李某某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某是专职讲师,还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其与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徐凤、革柏龙、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柯某某、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王某某、侯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桂荣大部分都是市场总监,都各自发展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同时公司的各项会议都参加,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什么要求,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其主要负责公司领导接待、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管理。这些人支撑整个公司网络,都是骨干人员。14、同案人何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6月,其通过刘某某介绍认识白某某,白某某的公司之前没有办公区,其与白某某、刘某某研究发展人员入股后,白某某才租的办公区,挂牌为深圳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了传销活动又组建了行政部、市场部、教育部、财务部等部门。某某公司董事长是白某某,负责全部业务,副总裁其和刘某某、崔世波、唐某某、胡乃悦,执行总裁是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负责市场部,崔世波、胡乃悦负责教育部,高某某、李某某主管行政部等全部业务,财务部是白某某安排三个人。某某公司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高某某和白某某确定开会时间、内容及与会人员。会议的内容大多是公司业绩情况,单数不多时高某某、白某某鼓励下面的领导去发展团队,征求团队领导人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团队领导人会议的有其与刘某某、唐某某、杜某某、梅某某、侍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是团队领导,他们团队投资者来某某公司考察时,团队领导人负责接待,如果考察的人要求与公司高层或老总谈时,由团队领导人与公司的高层及老总商定是否接待。某某公司对刚加入人员讲课,宣传某某公司前景,三大基地为实体,发行原始股权,一年上市翻番26倍。公司讲的三大基地为林口重质碳酸钙业,牡丹江玫瑰园生产基地,广东东莞红豆杉基地,其没去过,也没见过。白某某说这三大基地属于深圳公司。15、同案人白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6月,其所有的林口县的重质碳酸钙矿山要买4台设备,缺少资金,其问刘某某、何某某是否能走网络的形式筹集资金,何某某提出以出售某某公司原始股的形式走网络,发展人员购买某某公司的股权能筹集到资金,何某某提出拿出奖金制度,让其出前期运作费用,其同意了。何某某、刘某某让其成立公司以公司做平台,他们做市场发展会员。何某某拿出奖金制度说其至少可以拿到网络投资购买股权金额的30%-50%。何某某和刘某某负责布点和发展人,最上面的7个点归他俩支配先不向公司交钱,以后挣到奖金回填后补上。某某公司规定只有购买公司固定金额的股权才能成为会员,分别是5,000.00元购买2500股成为普通会员,10,000.00元购买5000股为Vip会员、30,000.00元购买15000股为银卡会员、50,000.00元购买25000股为金卡会员、100,000.00元购买50000股为钻卡会员、300,000.00元购买150000股为蓝钻会员、500000元购买250000股为至尊会员、1000000元购买500,000.00元股为董事会员级别。某某公司有资金管理后台,按照规定,想得到公司的返利和奖金,会员必须到网上申请提现,公司收到提现申请后,由高某某审批同意再由他负责以网银转账的形式发放到申请提现会员报单申请的银行卡上。某某公司的奖金制度有全球业绩加权奖,推荐奖,碰对奖,自开始运作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投资购买某某公司股权总金额能有1000多万,共发展1000余人。做网络发展下线的人有何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候某某、柯树义、王某某、蔡兴国、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他们对投资购买某某公司股权的人员承诺最迟在2013年底包装上市,如果上不了市,某某公司推回本金并支付银行4倍的利息。有的为了发展人员承诺投资购买的原始股增值能翻番26倍。16、同案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供述,供认2011年10月,其在某某公司考察时,王某某说董事长白某某有三大实体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已经托管,出售股权每股2元,2013年在加拿大多伦多上市,到时股权能翻26倍,又向其介绍市场运作模式、推广会员计划、奖金制度、加入某某公司的资格条件及层级规定,让其发展会员可以得到奖金。并带其与董事长白某某见面,白某某又向其介绍公司如何发展上市,让其买股权、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其提出买股权同时也做市场。之后其在公司看资料,听李某某讲课,2011年11月1日之后其开始买股权,发展下线会员。某某公司的董事长白某某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他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某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上市运作,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某还给公司的骨干人员、公司新来考察的人员组织到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上市的发展前景、规划等,何某某、刘某某是某某公司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李某某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某是专职讲师,讲公司介绍,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还负责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其与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真名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真名侯某某)、赵某某、张桂荣都是市场总监,都各自发展自己的团队,是团队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接待、安排食宿同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什么要求,这些人支撑着公司的网络,是骨干人员。17、同案人高某某供述,供认经刘某某和白某某介绍其于2011年11月,到深圳某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白某某聘任其为公司的执行总裁,双方商定每月给其公司业绩营业额的3%。其负责运作公司如何上市,给公司的骨干人员、来公司考察人员讲公司如何上市及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还主持公司的各项会议,公司开领导人会议时,高管、讲师,市场总监,做市场带领团队的领导人全部参加,其针对提出来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报给董事长白某某,由白某某决定。招待及食宿一定的报销标准,会员要空点、回填点协调问题,由做市场的团队领导人找其,其向白某某汇报后,白某某落实给刘某某,刘某某与后台联系给谁空点及回填点。其与公司高管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开会研究确定在2013年底公司上市。白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他还负责后台网络。何某某、刘某某和白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何某某、刘某某是某某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李某某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某、胡某某是专职讲师他俩讲公司三大实体,五个子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也对外宣传2013年底公司上市等内容。柯某某负责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真名李某某)、王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真名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真名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桂荣等人是市场总监,都有各自发展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同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以及对公司有什么要求,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18、同案人许某某供述,供认其是某某公司的市场总监,也是其团队的领导人,某某公司网络发展时其负责接待其下面的团队,向他们介绍公司的情况、讲价值远景,就是将来公司是否能上市,讲奖金制度,有人要求见公司的领导,其负责与公司的高层领导联系让他们见面,下面团队发展的人员不方便来团队,其帮着把买股权的钱交到某某公司。白某某是网络最高领导,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对网络发展有决策权,重大事情的决策都是他们拿出来的,何某某和刘某某是公司副总还是他俩各自团队的最高领导,负责市场部,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三人是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的发起人。高某某是执行总裁,负责包装上市,另外,他也负责市场和网络,公司召开会议,一般都是高某某决定参加人员,会议上商讨事都是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三人研究决定,何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是各自团队领导人是市场总监,柯某某还是某某公司的专职讲师,给来公司考察的人讲奖金制度,享受公司工资待遇,是团队领导人。19、同案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10月,经王某某介绍其在某某公司做市场发展下线会员。白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财务由白某某统一支配使用,白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一起策划、发起、启动、组建并具体实施的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高某某是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如何运作上市,销售股权、运作市场具体落实、执行、实施,高某某还给公司的骨干人员、公司新来考察的人员等这些人组织在一起讲大课,主要讲公司三大实体、公司如何上市还有公司发展远景、规划等;何某某、刘某某是某某做股权网络第一人,他俩是两大团队的最高领导者,带领团队开拓、运营市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管理,如何做大做强做好市场;李某某负责安排课程、授课,培养讲师和报销审核签字;柯某某是专职讲师,讲公司介绍,还给自己团队讲奖金制度,负责做市场发展下线人员;许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杜某某、侍某某、梅某某、董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真名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真名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真名侯某某)、张某、赵某某、张桂荣等人他们都是市场总监,都有各自发展的团队,是团队的领导人,带领团队发展市场发展下线人员,约人到公司考察,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给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在公司组织新人到课堂听课,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好市场等有发言权和表决意见权。20、同案人柯某某供述,供认刘某某(真名刘某某)、王某某(真名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荆畅这些人都是刘某某那条网络线上做股权的人,也都是团队的领导人,他们发展了挺多下线人员,在某某公司负责接待,领着新人来公司考察,领着到财务交钱报单,并向自己的团队讲奖金制度和公司情况等,其中刘某某、侯某某是刘某某找去的,刘某某是王某某找去的,赵某某是张某某找去的,荆畅是刘某某找去的,都是做股权带团队的领导人,刘波也是刘某某找去的,但是他没有做市场。21、被告人候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10月份,其经刘某某介绍到哈尔滨某某公司考察,刘某某说公司现在出售原始股,在2013年年底能上市,上市后购买的原始股能增值,每股能翻26倍,若是发展下线购买某某公司股权,可以挣到奖金。其知道这是传销,但想挣点钱,其就投资了3万元购买某某的股权,在传销网络里刘某某把其放在了她下边,刘某某给其起名叫王某某,其点位下面分左支和右支,刘某某和刘某某把其中一支发展完了,其需要发展另一支,就能产生公司奖金制度规定的奖金,这就属于做动态,其也想做动态。有个叫张某某的人找到刘某某想做,刘某某在传销网络里把张某某放在其下边,由张某某发展传销人员,张某某把业绩做好了,其就能产生奖金挣到钱了,其没有发展下线,都是张某某发展的,其主要帮助公司组织接待。其在某某公司以王某某名义经营传销活动,出于自我保护心态,使用谭某某的身份做了一个点,用他的银行卡绑定后台账号,用于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而得到的奖金。其间接发展的下线能达到十多层,以自己名下和谭某某名下的点位一共收取某某公司奖金和分红9万多元。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候某某供述,同案人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供述,且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人员以购买股权成为会员,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及下线会员购买股权的多少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三千元。(已交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本院扣押的被告人候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96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肖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冬梅(共16页,共印2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