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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小丽与雷俊杰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丽,雷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小丽,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704143763,住重庆市荣昌区铜鼓镇高山村2组80号。被执行人:雷俊杰,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8504305012,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尚店镇料庄1号。本院在执行唐小丽与雷俊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雷俊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除已查封被执行人雷俊杰名下1辆小汽车(车辆去向不明,法院未实际控制)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