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东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东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东东,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嘉善县,现住嘉善县。1996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4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9日因吸毒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东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施东东脱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6月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左右及其后一两天的晚上、同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同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东东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XX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青龙桥公寓7幢2梯602室的家中西南角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被告人施东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东东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东东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施东东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施东东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东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