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何蓉清与贾清长、张明珍、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蓉清,贾清长,张明珍,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何蓉清,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贾清长,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张明珍,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北干道32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张胜,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南充市嘉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蓉清与被执行人贾清长、张明珍、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清长已履行部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贾清长、张明珍、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