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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第1038号原告李某,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房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区屯庄营乡北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