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第1038号原告李某,女,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房某,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区屯庄营乡北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