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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望龙庵、朱训祥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龙庵,朱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望龙庵(枞阳县枞阳镇望龙庵),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释禅进,该庵主持。被执行人:朱训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龙庵与被执行人朱训祥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望龙庵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