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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美与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674号原告:李美,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钻石街**号。法定代理人:刘蒙召,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美诉被告大连英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美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美承担。审判员 矫 日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