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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波与被执行人熊春霞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波,熊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0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波,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职工,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熊春霞,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传染科护士,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于金波与被执行人熊春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辽7401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二院委杏林小区062-1-301号,盘房权证兴字第000278**号房屋归申请人于金波所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二院委杏林小区062-1-301号,盘房权证兴字第000278**号房屋归申请人于金波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元 奎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