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小慧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慧,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慧,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胱惠。申请执行人张小慧与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19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慧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小慧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的工资一万一千零三十四元四角八分,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六十五元五角二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逮捕,因失信惩戒措施有期限限制,故本院暂未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及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