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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顺章申请执行田仁裕、常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顺章,田仁裕,常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彭顺章,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田仁裕,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常淑萍,女,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彭顺章与田仁裕、常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7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7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田仁裕、常淑萍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龙 平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