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应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应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65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22769M)。法定代表人:温文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应祥,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应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