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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商美华诉被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美华,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539号原告商美华。委托代理人史晋斌。被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英。委托代理人潘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美华诉被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美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美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由原告商美丽华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