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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46号之一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姚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某某犯盗窃罪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