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琪、梁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琪,梁培,杨伟玲,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琪,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梁培,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杨伟玲,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李江,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琪与被执行人梁培、杨伟玲、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7年3月10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李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江银行存款12995.09元,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的执行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