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双双、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双双,刘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吕双双,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刘兰兰,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吕双双与被执行人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6050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693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