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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曾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燕,曾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曾全明,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张晓燕申请执行曾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