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与廖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廖荣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21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8号店。经营者:林亚叶,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荣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与被告廖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亚叶海鲜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 福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书记员 温丽芳(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