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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汉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刑初192号自诉人王某,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人杨汉青,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杨汉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杨汉青的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薛喜梅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