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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02行审10号申请人执行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全县武安街909号。法定代表人罗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晋蓉,系申请执行人之职员。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文南街445号。法定代表人赵巍。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未为在天全县社会福利中心及天全县康复养老院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其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廖长平审判员  简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