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树来与马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树来,马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089号原告:江树来,男,1971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启全,男,1970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江树来与被告马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树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启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树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启全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马启全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江树来与马启全系亲戚关系。2011年2月18日,马启全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江树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马启全有支付江树来部分利息。现江树来自己急需用钱,向马启全主张归还借款,马启全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推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江树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的《借条》原件一份。马启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江树来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马启全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根据江树来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18日,马启全向江树来借款人民币50,000元。江树来通过现金方式向马启全出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后,江树来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本院认为,马启全向江树来借款,有马启全出具的《借条》为据,且江树来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马启全,双方的债权债务可以认定。马启全称借条上虽然未约定利息但是实际上双方有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且马启全有支付部分利息,因江树来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利息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江树来依法可随时要求马启全还款。马启全经江树来主张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江树来要求马启全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启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启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江树来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启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日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枫 彬书 记 员 饶长汀妹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