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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富利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富利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华,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富利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76318-2。法定代表人:吴景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科力宁净化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富利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富利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