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劳淑婵、陈汝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淑婵,陈汝添,卢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淑婵,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锋,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汝添,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艳玲,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被上诉人诉讼委托代理人:黄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诉讼委托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劳淑婵因与被上诉人陈汝添、卢艳玲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劳淑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