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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苟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苟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被执行人:苟均,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经查,苟均已在本案立案前主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