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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丁如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如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427号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商务楼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6886579X9。法定代表人:徐六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凤,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丁如彬,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如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