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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炜与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晔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炜,陈亚娜,廖贝贝,李晔,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78号原告高炜,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亚娜,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廖贝贝,女,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晔,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炜与被告陈亚娜、廖贝贝、李晔、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炜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