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炜与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晔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炜,陈亚娜,廖贝贝,李晔,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78号原告高炜,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亚娜,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廖贝贝,女,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晔,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炜与被告陈亚娜、廖贝贝、李晔、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炜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