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仕明与刘鹏、李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明,刘鹏,李梅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205号原告:吴仕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苏后卫,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旭强,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鹏,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李梅芳,女,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伏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鹏,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明诉被告刘鹏、李梅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仕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