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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凡某、王某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王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918号原告:凡某,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王某,女,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各种申请,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某,女,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王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凡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凡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