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凡某、王某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王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918号原告:凡某,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王某,女,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各种申请,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某,女,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王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凡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凡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凡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