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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程仕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程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仕玉,女,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仕玉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尚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服刑。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5000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