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立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立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6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段立言,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段立言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范 勇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