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高中超、张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高中超,张新华,梁国宝,王丹华,谷金龙,王海燕,任大君,黄艺南,董财,高凤兰,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高中超,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新华,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梁国宝,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丹华,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谷金龙,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任大君,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黄艺南,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董财,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高凤兰,女,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会军,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高中超、张新华、梁国宝、王丹华、谷金龙、王海燕、任大君、黄艺南、董财、高凤兰、王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