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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沛沛与张书申、杜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沛沛,张书申,杜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95号申请人:汪沛沛,男。被执行人:张书申,男。被执行人:杜桂兰,男。汪沛沛与张书申、杜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书申、杜桂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沛沛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书申、杜桂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沛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书申、杜桂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沛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