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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宏达光电有限公司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宏达光电有限公司,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427号原告:深圳市金宏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同富裕工业区A-6区5号厂一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1177X2。法定代表人:王要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403722。法定代表人:吴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金宏达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宏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8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水丽李伟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