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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沙洲西路121号。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新,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建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3802.58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的利息为14093.21元、滞纳金为2000元,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因被执行人张建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12393.79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2393.79元及其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