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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怀玉与张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怀玉,张玉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541号原告:崔怀玉,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周,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崔怀玉与被告张玉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怀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怀玉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位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