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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中波申请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波,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波,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别秀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丹,女,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中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6)第181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文为:“被申请人(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依法缴纳申请人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保险”。因该裁决书主文中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及缴纳的具体数额均不明确,且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没有社保参保信息,无法向社保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保费用。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中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李秋峰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