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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喜宁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喜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25号罪犯苏喜宁,男,1982年5月9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原系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总务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喜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苏喜宁退出违法所得1540000元予以没收,其余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苏喜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苏喜宁退出受贿所得赃款1540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苏喜宁受贿所得赃款123200元。2015年3月6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苏喜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优秀报道员。自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110.3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提出罪犯苏喜宁有二个从严情节,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苏喜宁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苏喜宁于2017年2月22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退出赃款123200元,至此,罪犯苏喜宁已退清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罪犯苏喜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苏喜宁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已全部退清赃款等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喜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