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兵、王仁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王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仁亮,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王仁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百度“”